刑法中参加式性行径的法律界定
2025-08-17在刑法中汪昕视觉,参加式性行径频繁指通过肉体部位或用具侵入他东谈主肉体腔谈的行径,常见于强奸、强制猥亵等犯警案件中。此类行径因其对被害东谈主肉体和热情的严重侵害,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警。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逼或其他本事强行与妇女发素性关联的行径。其中,“参加式性行径”是组成该罪的要道要素之一。司法践诺中,判断是否组成强奸罪,需集会行径东谈主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本事,以及被害东谈主是否处于无法不服的气象。 此外,《刑法》第237条公法的强制猥亵罪,也包含同样行径,但其